公交急刹致孕妇流产及嗅觉丧失,法院判赔引争议

发布于:2025-08-18 阅读:0
上海42岁李女士乘公交时,因张女士违规插队致公交急刹,她摔伤头部。事后查出怀孕6周,因检查服药被迫流产,还嗅觉丧失。李女士索赔,一审酌定精神赔偿3500元,二审维持原判,引发对赔偿标准的思考。

上海下班高峰,喧嚣的车流中,意外突然降临。42岁的李女士在公交车上。因张女士小轿车违规插队。公交急刹。李女士重重摔倒。头部撞击带来的疼痛。只是噩梦开端。

公交急刹

医院检查结果让情况雪上加霜。她已怀孕6周。但因事故后必需的CT检查与药物治疗。腹中胎儿被迫终止妊娠。而后确诊的创伤性嗅觉丧失。更给她身心蒙上双重阴影。

交警责任认定明确。违规变道插队的私家车主张女士负全责。李女士愤而起诉。将张女士与公交公司列为被告。索赔清单里。除了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及鉴定费。高达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格外醒目。这指向流产与永久嗅觉丧失带来的巨大创痛。

法庭上。两名被告抗辩坚决。不认可人工流产相关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其承担。
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。展现出严谨司法权衡。在人工流产医疗费用认定上。法院抓住关键时间节点。事故发生时间、确诊孕周、CT检查必要性。形成逻辑闭环。证明流产医疗行为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。支持了该项医疗费用赔偿。

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。法院虽承认李女士痛苦。但依据其“伤情”衡量。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。将8万元诉请调减至3500元。这引发李女士强烈异议。她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二审法院阐释了精神损害赔偿法理。否定伤残等级前提论。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以伤残等级为刚性门槛。重申赔偿额确定要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、受害人损害后果及本市生活水平。认为一审酌定的3500元在合理范围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
孕妇流产

此案折射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困境。现行法律下。精神损害赔偿多附着于直接身体权、健康权损害。胎儿法律地位成障碍。我国法律未普遍承认胎儿独立健康权或生命权。流产常被视为间接精神损害。难以突破传统赔偿边界。导致赔偿额与李女士预期落差巨大。

精神损害“严重程度”量化也是难题。法律规定造成“严重精神损害”可索赔。但何为“严重”缺乏明确标准。42岁高龄孕妇流产。可能蕴含特殊生育期望。叠加永久嗅觉丧失对生活质量的打击。这种精神创伤的严重程度。现行标准缺乏精细化评估指引。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。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公平性的质疑。

李女士案判决虽于法有据。但引发生命伦理与法律救济的思考。法律是否应重新审视妊娠早期胎儿权益保护。能否将母亲因流产的医疗费用及精神痛苦更充分纳入赔偿范围。能否建立更科学的精神损害评估机制。考虑受害人年龄、生育状况等因素。让赔偿更贴近实际损害。在司法裁量中。能否在法律刚性与人性温度间寻求更好平衡点。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。

法院判决

急刹车改变了李女士的人生轨迹。法院判决划定了法律责任边界。那3500元精神抚慰金。如冰冷注脚。但李女士经历的复合性精神创伤。应被更清晰看见和充分衡量。此案引发的法律与伦理之问。还在持续回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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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公交急刹 孕妇流产 嗅觉丧失 法院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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